问题 | 公房拆迁同住人如何认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公房拆迁同住人如何认定?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属于同住人。 同住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条件。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居住条件。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住房条件。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2、同住人可以协商分割补偿款。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来分配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①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②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③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二、私房动迁如何安置实际居住人? 1、私房动迁,实际居住人一般可以获得安置费、搬迁费等的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私房动迁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有多人的,各人根据产权份额分配。 私房里面的户籍人员享受居住困难户等安置政策的,根据攻策获得托底补偿。 私房产权人死亡的,动迁款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影响拆迁补偿款分割方式的因素是比较多的,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是分开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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