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条文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还有就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有了上面详尽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了,取保候审最佳时间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捕之前。因此对此给当事人最好的建议就是,想要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可以越早办理取保候审的话是越好的,因为这样越加有利当事人,这是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合理做法。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条文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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