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问题 | 事实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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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劳动关系。尽管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2 款及第11条的等的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事实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归纳起来,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自始就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期限届满后,双方以口头形式或者行为表示继续劳动关系,而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三是由于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规定,致使其成为无效合同,而双方已依此确立了劳动关系。 由此可以归纳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即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关系,此区别于劳务关系;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 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何结束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多数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又没有续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劳动合同的解除。因此只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没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以下两种情况引起:一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出现了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而引起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况即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等内容都无法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这些内容意见一致,或者说法一致,则这些一致的说法可以构成口头劳动合同,并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这些内容都存在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这种劳动关系该如何终止呢?是不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呢? 1、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这里,最高法院表明了这样一种立场,即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未对终止的通知期作出规定。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则明确了具体的通知期: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根据这一规定,员工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如欲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则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这是因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多数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希望自己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以便任意终止劳动关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规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规定了不同的终止程序。这样,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依法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否则应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相反,员工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如何维权?劳动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取得用人单位的“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尽快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你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4、取得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5、鼓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举报、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去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效率较快;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去查处,劳动者则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为避免败诉,就会全力以赴查处违法的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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