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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义务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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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附义务赠合同的特征

1、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与财产的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则上赠与人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约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则主要看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如果形成对价,则不为赠与合同。
3、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如果不腹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4.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二、”义务“的具体内涵

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将直接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
    第一,义务不应当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赠与人将法定的义务作为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加以约定时,笔者认为,这种义务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笔者认为此时赠与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即赠与合同为一般的赔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其义务的内容。
    第二,义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虽然赠与合同中的附加义务与其他合同中的义务有所区别,但是义务的内容本身应当与其他义务一样,遵循法律适当的规制。如果义务的内容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则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那么此时如何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之义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亦有违法之嫌者,无论其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抑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如果违反公序良俗之义务尚未足以至整个赠与合同违法时,依《德国民法通说》“于附停止条件之情形,由于停止条件系合同不可分离之部分,故该不法义
务将使整个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条件之情形,因解除条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虽部分无效,但是除去该部分亦可处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规定得以适用气
    第三,义务应当在合同形成之时可以履行。当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义务不能履行之时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就发生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节呢?笔者认为,此时合同无效。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享有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赠一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因赠与人的意愿而产生,发生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因法定事由而产生,发生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始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源于赠与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和无偿合同,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对有些赠与人有失公允。但是,没有绝对的权利,法律也须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予以限制,否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传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蹭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针对一般咐与合同而言的,也就是说,一般赠与合同是附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仅仅规定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没有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增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不应该享有任意撤销权。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如上所述,法定撤销权因法定事由而产生,而任意撤销权因赠与人的意愿而产生。法定撤销权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此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丧
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无论是一般赠与合同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但赠与人的这种撤销权受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

四、附义务赠与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

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

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别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井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第二,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如果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

附义务赠与合同相关词条

  • 赠与

    赠与,是指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为。

  • 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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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2: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