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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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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 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 的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 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 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相关词条

  •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得到履行的过程。执行程序是行政程序实现的保障,没有了执行,行政处罚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制裁作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大致分当事人的自觉执行和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两种情况。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 行政处罚权

    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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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