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自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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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自营业务的简介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从国际上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交易厅自营商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自营经纪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对其专业经营的证券维持连续市场交易,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产品的行为。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证券自营业务应遵守的规定(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 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2)业务隔离。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3)明确授权。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设立。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形成有效的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4)风险监控。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5)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事项。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自己买卖证券而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的证券。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这表现在: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买卖证券时,是通过交易所买卖,还是通过其他场所买卖,由证券公司在法规范围内依一定的时间、条件自主决定。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 2.交易的风险性。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由于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直接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买卖业务的风险性。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自己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而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仅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都由证券委托人决定,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委托人承担。 3.收益的不稳定性。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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