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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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毒品犯罪的主观特征(一)主观上要有罪过才可能构成毒品犯罪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客观上不能抗拒、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属意外事件,对于意外事件,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所以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刑法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作了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很显然,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各种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有罪过,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方面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所有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毒品犯罪也不例外,构成毒品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罪过的有无,犯 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构不成毒品犯罪。 (二)毒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在毒品犯罪中是否存在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如果主观上有 过失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那么司法实践中事实上是进行毒品犯罪但却推脱罪责、拒不交代的犯罪嫌疑人就好处理了:只要有证据材料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自 己的行为可能是毒品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辩解说因为疏忽大意等原因而没有预见,也可以过失毒品犯罪对其定罪处罚。但在毒品犯罪中是不存在过失犯罪的,毒品犯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因为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及其他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中,并没有对过失性的毒品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所以,即使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损失或危害,但现代法 制社会的价值取向是罪刑法定原则,故只能对故意性的涉毒行为定罪处罚,而不能对过失性的涉毒行为定罪处罚。 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形态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绝大多数的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大都明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为 是有关毒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却仍然抱着积极追求的心态去实施,其主观心态大都属直接故意。在毒品犯罪中,并非同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不存在间接故意 (参见《毒品犯罪及对策》P41、《中外毒品犯罪透视》P37),毒品犯罪中的间接故意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受主犯邀约后,有点不敢参与、有点不愿参 与但最终还是勉勉强强地参与了毒品犯罪,诸如此类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观上虽然并不积极追求(甚至并不希望)毒品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最终却在一种消极的、放 任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参与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形态就属间接故意。 (三)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关键内容是明知司法实践中,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为了推脱罪责往往作不知道是毒品或毒品不是自己的辩解,另一方面,有些毒品犯也会将毒品放在不知情的人员的包里让不知情的人员携带毒品,这使得明知问题在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中显得非常重要。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该法条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规定中可区分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已如前所述;下面笔者准备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进行分析。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三方面的意思:一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二要明知会发生,三要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关于 “要明知自己的行为”,由于与行为相关的东西有行为的目的动机、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过程、行为的后果等等,在办案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的内容 包含其行为的目的动机、对象、手段、过程、后果等等,那是既无必要也不可能的,我们只须查明关键的明知内容即可。由于毒品犯罪对象性质上的特殊性,要求行 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其行为对象的法律性质,否则就不构成犯罪,比如:不知道自己运输、出售、持有的物品是毒品而运输、出售、持有,就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大多数罪名的解释中 都有要明知犯罪的对象是毒品(或者与毒品相关的人或财物)的限制性规定内容,所以,在惩治毒品 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要明知自己的行为”的关键内容是要明知其行为的对象是否是毒品(或者与毒品相关的人或财物)。 关于“要明知会发生”,在法学理论中,犯罪主观故意中的“会发生”包含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与此 相关的概念是告知性明知与推知性明知、必然性明知与可能性明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注重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认的告知性明知、必然性明知,而对“可能发生”的 推知性明知、可能性明知则重视得不够,甚至于误认为毒品犯罪案件中只存在告知性明知、必然性明知不存在推知性明知、可能性明知,这是不正确的。我们应从犯 罪嫌疑人的年龄、文化、知识、职业、经历以及涉案的手段、方式、酬价、言行、态度、物品、同案人的供述及相关证言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能推断出犯罪嫌 疑人属应当认识到的明知、应当预见到的明知,那么就应当认定其明知而予以定罪处罚。 关于“要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法学理论中关于犯罪特征的抽象表述,法学理论中的犯罪概念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 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现在的问题是:除要求毒品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对犯罪对象有所认识外,是否还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犯罪性有所认 识?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要明知到知道是犯罪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要求毒品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既要明知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又要明知其行为违犯了刑法并且 还要明知其行为应受刑罚惩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使用“你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之类的理论性问语是否妥当? 关于犯罪构成中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犯罪性有所认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不知者不为罪”,即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但行 为人却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是“不知法不免责”,即不论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无认识,即使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触 犯的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只要他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便应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在毒品犯罪中,除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对犯罪对象有所认识外,还要求行 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犯罪性有所认识,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对象是毒品(或者与毒品相关的人或财物),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毒品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法 律的规定,但行为人对其行为确实不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此时,即使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对象是毒品(或者与毒品相关的人或财物),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毒品犯罪,比如,在我国有吸食大麻的传统和习惯的一些落后地区,人们虽然知道是大麻,但由于本地区、本民族历来不认为持有较大数量的大麻或引诱、欺骗他人吸食 大麻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类人就只能采取教育的方法而不能以犯罪论处。“不知法不免责”的普遍意义是指不知道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文、具体规定但总体上知道行 为的违法犯罪性的不得免责,“不知者不为罪”是指不但不知道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文、具体规定而且总体上也不知道行为的违法 犯罪性,也就是事实上真正不知道属毒品犯罪行为的才不定罪,而不是指那些事实上明知是毒品犯罪行为但却狡辩说不知道是毒品犯罪行为的也不定罪,这两个表面 看似对立的原则反映在毒品犯罪中,就是要求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中除了要明知犯罪对象是毒品(或者与毒品相关的人或财物)外,还要求犯罪嫌疑人总体上 要明知是毒品犯罪行为,但不要求明知是哪部法律规范中的哪条条文、哪条规定。 关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要达到明知是犯罪的程度,刑法第十四条已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很明 显,“因而构成犯罪的”这一语句已清楚地表明了行为人对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必然要达到明知是犯罪的程度。关于行为人是否要明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 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教条式地采用“你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之类的术语讯问是不妥当的,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都是熟悉法学理论的人,对不具备一定文化理论知识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些文诌诌的理论性、抽象性、笼统性问 语,要求他们明知触犯刑法的条款、甚至于要明知怎样定罪量刑,那是不现实、不合理的,这种要求不要说一般人做不到,就是司法人员不对照法律条款也不一定能 说得清楚,因而这显然是脱离实际、显然是不可行的;在司法实践中,生搬硬套地问清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危害了社会、是否明知其行为违犯了刑法、是 否明知其行为应受刑罚惩罚,那是多余的、教条的、没必要的,事实上只须问清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其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即可,因为对犯罪行为的 明知就包含了对行为危害社会的明知、行为违犯了刑法的明知和行为应受刑罚惩罚的明知。之所以要加上“国家法律禁止”这一明知内容,是因为一方面犯罪嫌疑人 如果明知国家法律禁止而仍为之,那么对国家法律禁止而仍为之的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便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问清查明了犯罪嫌疑人有国家法律禁止 而仍为之的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便成为任何人都无可辩驳否认的铁的事实,如此固定的主观故意必将是禁受得住任何检验的。 总而言之,在构成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明知中最关键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要明知其行为的对象是毒品(或者与毒品相关的人或财物),二是行为人要明知其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 (四)毒品犯罪的目的动机及认识错误毒品犯罪中的目的动机主要是为了牟利,此外还有报复、陷害、殉私情等,毒品犯罪中的目的动机通常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 的作用。对于大部分毒品犯罪而言,不同的目的动机可能会有不同的量刑结果,如出于同情、怜悯而为吸毒者提供毒品的行为,与为了报复、谋害而故意提供毒品的 行为相比,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两种犯罪行为的量刑结果就不会相同。对于某些毒品犯罪而言,行为人的目的动机影响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 认定,比如,行为人出于营利的动机种植婴粟拒不铲除的,不论数量大小,都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如果出于观赏的动机种植少量婴粟而拒不铲除的,则不应以犯罪论 处;再如,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不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非法提供毒品罪。 在毒品犯罪中,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对毒品犯罪的对象认识错误(即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对毒品犯罪的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会出现三种结果:一 是不构成毒品犯罪但构成其他犯罪,如误将其他犯罪分子当作毒品犯罪分子包庇就构成包庇罪;二是构成毒品犯罪的未遂,如误将其他物品当作毒品走私、运输、贩 卖、窝藏,由于对毒品发生认识错误并非行为人本人意愿而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并没有改变,行为人仍然通过实施毒品犯 罪行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应以走私、运输、贩卖、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三是不构成犯罪,如误将祖存的药膏当作鸦片进行私藏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与把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贩卖相对应的一种特殊情形是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仍然冒充真毒品贩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此外,行为人有意将毒品大量掺假、稀释的,按照《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 意见,在定罪量刑上要慎重,能分开计算的要将其他物品析出,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数量。 二、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问题较多地反映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中,明知的内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毒品,其次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毒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明知毒品的供述情况分析,有三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供述说不知道是毒品,2、犯罪嫌疑人供述说知道是毒品但不知道是何种毒品,3、犯罪嫌疑人不 但供述说知道是毒品而且还供述说知道是何种毒品。属第一种情形的毒品案件有的因为有其他证据证实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定罪处罚,但大多数案件因为 无其他证据证实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毒品而无法定罪处罚,第二种、第三种情形的案件在其他证据比较充足的情况下都予以定罪处罚。比如:金某某、李某、李某某 运输海洛因903克被查获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就供述说其不知道是毒品,犯罪嫌疑人李某则供述说其知道是毒品但不知道是何种毒品,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不但供述说其知道是毒品而且还供述说知道是毒品海洛因,该案因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能相互印证,尽管金某某拒不 供认其明知是毒品,最终法院还是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金某某死刑、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其次,从明知毒品的时间分析,有三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供述说在被查获讯问前就知道是毒品,2、犯罪嫌疑人供述说被查获讯问前不知道是毒品在被查获讯问 后听查获人(或讯问人)说才知道是毒品,3、犯罪嫌疑人供述说被查获讯问前后都不知道是毒品。属第一种情形的毒品案件在其他证据比较充足的情况下都予以定罪处罚,此类案例较常见,没必要在此一一列举;第二种、第三种情形的案件有的因为有其他证据证实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定罪处罚,但大多数案件则因 为无其他证据证实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毒品而无法定罪处罚,比如:杨某某运输毒品被查获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辩解说藏有海洛因110克的皮鞋是别人的不 是她的,被查获后听警察说她才知道皮鞋内藏的是毒品,因杨某某不知道是毒品的辩解与其它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加之该案又无指纹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杨某 某明知是毒品,故无法对杨某某定罪处罚,杨某某最终被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仅有两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供述说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2、犯罪嫌 疑人供述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第一种情形的案件在其他证据比较充足的情况下都予以定罪处罚,比如:杜某某购买海洛因45克准备运回贵州省贞 丰县贩卖被查获一案中,杜某某就供述说他“知道贩卖、运输毒品是犯罪的”,加之本案其他证据比较充足,最终杜某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二种情形的案件有的因为有其他证据证实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毒品犯罪行为而予以定罪处罚,但大多数案件则因为无其他证据证实该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毒品犯罪行 为而无法定罪处罚,比如,号称亚洲第一大案的林某某等人贩卖672.5千克海洛因一案中,货车驾驶员李某某只知道帮一姓林的老板运木料,对木料中藏有毒品 并不知情,在接受讯问时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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