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 |
分类 | 诉讼仲裁-仲裁 |
解答 |
我国现有两个专门处理涉外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海事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在我国目前有两个专门处理涉外以几年三次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另外一个就是海事仲裁委员会,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如果法院认为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的时候,那么是不需要执行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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