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用身份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一、盗用身份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1、盗用身份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以下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只要实施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涉嫌犯罪了吗? 1、并不一定只要实施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涉嫌犯罪了。 侵权行为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包括主体不同、客体不同等。 1、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虽然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邮电工作人员,通常主要是邮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报或其他邮递物资;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信件。 3、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既包括邮电相关部门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也包括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后者则仅包括公民权利。 在没有获得他人的许可的情形下,不得采取非法的方式盗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否则可能会因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对盗用身份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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