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能否附加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协议书能否附加条件 请注意,通常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是不能添加任何额外条件的。 离婚行为应当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不应存在任何附加条件的情况。 否则,这将违背自愿原则,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无法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因此,建议您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务必确认其中不含任何前提条件,以免产生后续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能办理房产过户费用如何计算 首先,关于税种方面的相关事宜: 1.契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二收取; 2.印花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征收。 其次,关于费用部分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不动产登记费用为人民币八十元整; 2.交易手续费用率为百分之二,即按照不动产价格进行计算; 3.工本费为人民币二十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离婚协议书的制定须立足于双方真实且明确的意愿基础之上,不得添加任何附带条件或限制性条款,否则即构成对自愿原则的违背,极有可能招致婚姻登记机构对相关手续予以拒办。为保障协议条款的无前提约束性质,预防和规避潜在的法律纠纷风险,此点显得尤为关键且不可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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