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能否阅卷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能否阅卷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维护涉案人员的个人隐私权和防止干扰司法审判的正常运行,通常情况下,受害者无缘亲眼目睹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情记录。 然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受害者有权委派具备合法资格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后,便有资格查阅、摘录以及复制案卷材料。 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启动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展开阅卷工作。 对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如欲进行阅卷工作,亦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首先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许可。 虽然受害者本身无法直接接触到案卷,但是只要按照正规流程并获得相关机构的授权,便能间接地行使阅卷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者所享有的、显而易见的明示权利包括: 首先,他们可以对涉嫌构成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指控; 其次,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参与诉讼活动的检察官、侦探以及法官的回避; 第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利参加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证据和质证; 第四,在必要时,他们还可以委托专业法律代表(即诉讼代理人)代为处理诉讼事务; 第五,如果他们发现当地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依法对应该立案侦查的特定案件启动调查程序,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由后者督促公安局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在有足够证据表明被告已经触犯刑法,其行为对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而且警方、检方或者法院都没有追究其责,那么他们就有权利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若在此期间被害人不幸离世,其极近亲属将同样享有此项权利。 此外,他们还可以针对被告对于他们造成的民事侵权行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首审判决或裁决存在不满的情况,被害人及其经过法定认可的代理人均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并要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能否阅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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