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人员是怎么确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人员是怎么确定的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筛选工作,通常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各案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取保候审措施主要应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该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同时也包括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特殊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法律措施的适用对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具体实际情况所决定。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执法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且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此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特定群体,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这些决策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关怀能够得到合理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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