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怎么办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一、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怎么办 公司章程乃是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必要文件,对于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拥有切实有效的约束力,旨在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构架及其经营活动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往往依赖于发起人协议作为蓝本逐步形成。当今的公司法大力倡导公司自治精神,而公司章程正是公司内部自治规则的体现,各位股东针对公司重大事宜预先做出设想,并在实践中经过多次深入磋商与探讨后最终达成共识,因此,我们应对其给予充分的尊重。一般来说,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应依据章程进行自我管理,只要这些自治内容不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便应尊重公司基于商业考量自主决策的权利,保障其意思表示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同时也需认可章程的法律效力。 然而,公司章程并不仅限于规范公司内部事务,它还涉及到整个公司的治理架构以及相关的外部利益保护问题,这就使得法律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章程实施强制干预。因此,公司章程兼具自治性和法定性的双重属性。在此背景下,若公司章程违反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章程将被视为无效;反之,若只是对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定进行了变通处理,则不应轻易否定章程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二、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就可以证明股东出资到位吗 各股东可凭借持有的出资证明书来确认自己的出资地位。实际上,股东必须按照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认缴份额进行出资,然而并不意味着其必须在此之前完成出资这一步骤。当实际出资款项已经转入至公司账户后,相关财务部门将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而这些会计资料便能够详细地记录下此项事宜。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乃投资各方所共同制订,为公司内各成员提供强有力之行为准则,其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及完善公司组织结构以及各项商业运作的规范化管理机制。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协议发展而来,充分展示出公司内部的自我治理精神。在不影响交易安全及社会安定的前提下,我们应当给予公司充分的自治权。然而,由于公司章程关乎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及其对外利益的保护等核心问题,因此,法律对此方面需要进行适当的干预与调整。因此,公司章程兼具自治性与法定性两大特性。如有违反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之处,则该章程将被视为无效;但若仅是对任意性规定进行变通处理,则不宜轻易否定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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