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能不能夸市区买房子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公积金能不能夸市区买房子 依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明晰地得知:当事人若存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况,就具备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资格: 首先是购置房产、自行兴建或扩建自有住房抑或是对自有住房进行大规模修建等行为; 其次,当事人若已达到法定离休、退休年龄标准; 再者,如果当事人已经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且其劳务关系也与用人单位自然终止;以及,当当事人有意愿前往海外定居生活时; 最后,对于购房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租金超出家庭就业收入规定比例的支付问题,都可视作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公积金能不能执行 住房公积金已获得司法机构认可可以成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作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部分资产,只要符合被申请执行财产的法定范畴,倘若该个人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有所抵触或拒绝履行,则法院享有权利依法对其实施冻结资金、划拨账款等严厉的强制执行手段。 《民事诉讼所或》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积金能不能夸市区买房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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