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要不要保证金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要不要保证金 在依法实行取保候审时,被采取此种措施的当事人既可选择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也可以选择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在决定适用保证金制度时,需要结合各种情况进行权衡与考量,例如案件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能力等等。 保证金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程序,它所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如下所示: 1、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对象而言,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2、在同时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个情况下,如果实行取保候审不至于引发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那么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操作; 3、在应当进行逮捕的情形中,倘若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且不适宜于关押候审,那么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原则; 4、与此相应的是,若该对象依法应当执行逮捕,但是其正处于妊娠阶段或者正在哺乳期抚育自己的孩子,此类案件也可以考虑先实行取保候审; 5、对于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经过认真询问以及认真审查,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话,同样可以考虑立即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6、此外,假如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历了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办案程序之后仍然无法完成案件审理工作,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具有无社会危害性的特点,这类状况也是允许实行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有什么不能解除 关于取保候审撤销之限制与特殊情况说明如下: 因该案尚未侦查终结,涉案犯罪事实仍未能查明;或者被采取取保候审之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亦或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之情形并未得到改善等原因,均无法解除取保候审。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非事例审理的最终结果。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范围;如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须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当面临传讯要求时,必须按时到案接受询问等等。若无视这些规定,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总而言之,是否能够解除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事例的实际进展状况及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表现。 在实施取保候审时,当事人可缴纳保证金或由第三方担保。决定保证金制度适用时,需考虑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及刑期等因素,以及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保证金旨在确保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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