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以下不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型包括: 1.一方在结婚前已拥有的个人财产; 2.因一方遭受身体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款项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现有遗嘱或赠予协议中所明确规定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由某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权益应明确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内容不列入婚姻关系内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程序前即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受损伤而获取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应待遇; (三)遗嘱人明确表达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原属一方所有且仅供其本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具; (五)其余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各类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独自拥有的个人财产: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前即享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三)遗嘱人明确表示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为一方独有的财产; (四)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器具; (五)除上述列举外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类型的财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即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个人财产;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金;遗嘱或者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以及个人专属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明确规定属于某一方的特殊权益等。以上各类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将继续维持其原有的所有权属性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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