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中放风的有什么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敲诈勒索中放风的有什么罪 在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中,所谓的“放风”环节常常被视为共谋罪行中的从犯角色。而从犯乃是指出于协助推动或协助主要罪犯完成犯罪意图的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区分惩罚。据此,虽说放风者也将因为参与敲诈勒索活动而面临刑事制裁,然而其所受刑罚或许相较于主犯而言更为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敲诈勒索中止犯罪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犯罪中止通常理解为: 在故意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犯罪人员由于自身意志或他人干预等原因,终止了犯罪行为或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为了符合法律对犯罪中止的界定和判断标准,这类行为应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自主性,这一要素特指犯罪中止必须源自于行为人自我意识或内心中相信其当时完全可以成功完成犯罪行为的主观判断,并且这种判断需基于个体本身的意愿而产生。 其次,时效性,也就是说犯罪中止什么时候才能正式成立。 依照中国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定应该位于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最后,实效性,即确保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进行阶段,能从根本上自觉、彻底地停止犯罪行为。 在此期间,结束犯罪需要绝对充分且彻底。 而所谓的“彻底”,则强调行为人为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所必需的有效手段的运用及其实际效果。 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首要分子的被告人要想真正成立犯罪中止的法律事实,就不仅仅只需要其自身终止犯罪行为,同时还需做到有效引导或促使其他参与者(共犯)停止犯罪活动。 同样,在涉及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必须既有消除对受害者财物财产切断的行为,也必须要有切实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实际行动。 针对敲诈勒索罪这一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中,由于嫌疑人与受害者关于侵犯财产的行为决策以及财产处置方式通常存在时间差,甚至部分行为人或是受害人在空间上的认知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行为人事先与受害者约定取回被压制的财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行为人未能顺利拿走或放弃了取走财产的状况,然而此时受害者已经实际处置了自己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敲诈勒索中的会计会怎么判 在涉及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犯罪事例处理过程中,记账员的最终法律判决将主要依据他们在此类犯罪中所扮演的特定角色以及所参与的程度而定。举例来说,如果记账员深度参与了这类犯罪的筹划和执行,甚至于在对该犯罪性质具有明确认识的前提下,依然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必须的经济支持,或者协助进行非法收益的管理等关键环节,他们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主要犯罪者抑或是次要同谋罪行参与者。对于主要犯罪者而言,他们通常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处以罚金;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仍需处以罚金。然而,对于次要同谋罪行参与者,他们应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待遇。但是,如果记账员对这类犯罪行为毫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任何与之相关的活动,那么他们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的判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以及具体案情,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放风”环节通常是从犯角色。从犯是协助主要罪犯完成犯罪意图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区分惩罚。因此,放风者虽会面临刑事制裁,但刑罚可能较主犯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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