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需要哪些证明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需要哪些证明 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首先是申请书,该文件需详尽阐明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原因及相应事实依据; 其次为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接着是保证人的身份证明与经济状况证明文件,以确保其具有充分的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再者为涉及案件的相关材料,诸如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此外,若涉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接收事宜,还应提交该机构的接收意见; 最后,如果适用的话,还需提供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传唤不到如何处理 倘若取保候审期间涉嫌人员未能按期应传唤,则可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条款的规定,导致司法机构有权扣除其保证金,并有权利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乃至逮捕。 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都必须严格遵循下列规则: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他们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遇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变动时,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 另外,在收到传讯通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接受询问; 同时,不准以任何方式干涉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不能销毁、篡改证据,也不允许串通同案犯隐瞒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后手机会被监听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关于手机是否会被监管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事例的详细情况以及侦查工作所需。通常而言,当办案机关基于有效收集与事例相关关键性证据,或者存在可能对侦查造成阻碍的风险因素等考虑,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查批准之后,才可对取保候审人的手机进行必要的监控。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属于强制性的手段,而需综合评估事例性质、证据情况及其他诸多因素来最终决定。在此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干扰证人作证、销毁或篡改证据等行为。如若违反相关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其已获得的取保候审资格遭到撤销。 在实施取保候审时,需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书(详述原因及事实依据)、被取保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簿)、保证人身份证明及经济状况证明、案件相关材料(如逮捕决定书等)、社区矫正机构接收意见(如适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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