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没有批捕,取保候审法院还会判实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检察院没有批捕,取保候审法院还会判实刑吗 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后法院仍有可能判定实行刑罚吗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以及适用取保候审并不能绝对地排除其被判处刑罚的可能性。前者是指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和评估之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后者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然而,这两项举措并不意味着其所涉人员就不应当对其所触犯的罪行承担责任。相反,若是经过公安机关严谨而详尽的侦查工作后,所得出的证据确凿且充足,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口中所控之犯罪行为的确切发生过,那么仍有可能依据所具证据对该嫌疑人进行刑事判决。需明确的是,逮捕与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案件在处理流程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它与事件最终的定罪量刑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没有让签认罪认罚说明什么 如实陈述案情及违纪事实、口头承认等都可能被视为无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这也证明了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之下,确实存在无需签署该文书的情形。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向调查机关表示其自发且自愿地认同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样可以理解为他/她并未签署类似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书面文件的原因,其背后的含义是对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结果已经有足够的认知与接受态度。 更为详细的说,当犯罪嫌疑人公开表示愿意认同案情指控,并能自觉遵守法院的法律判决以及相关程序执行的具体方案时,那么应尽可能保证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前提下,由其亲自签署相关认罪认罚具结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三、检察院没有证据还起诉会怎么判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检察机关肩负着至关重要的举证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向司法部门提交了起诉书,但其所累积的证据不充分,以至于无法认定被告确实有罪,法院便有可能做出无罪裁决。证据作为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尚且不足以证实被告有罪时,若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事例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这一证明标准,那么法院理应依法判定被告无罪。然而,法院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会对证据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与评估,其中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以及真实性等方面。若检察机关在提出起诉之后,发现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他们亦有权申请撤销起诉。总而言之,证据的充足程度将直接决定事例的判决结果。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排除被判处刑罚的可能性。这两项措施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益和防止逃避法律制裁。若公安机关侦查后证据确凿,仍可能进行刑事判决。逮捕与取保候审与定罪量刑无必然关联。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