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可以和解后可以不起诉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可以和解后可以不起诉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强奸行为构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等性质恶劣的暴力型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在处理过程中一般并不适用于调解或和解制度。哪怕罪犯能够获得受害者的原谅或者谅解,也无法直接替代法律上对于其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免除。在通常状况下,此类案件将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作为公诉人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审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者的谅解或许会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强奸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若被告方提出索取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选择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所要求的赔偿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指的是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后,遭受的精神痛苦记忆、肉体疼痛感受及其他可能导致精神状态严重异常变化之种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强奸罪可以要求公安撤销吗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立案的强奸案,无法单方面请求公安局予以取消。强奸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公安局立案则是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文。除非具备充足且确凿的事实,用以证明该案确实出现了重大误判情形如误解澄清、伪造证据得到证实等极端状况,并且必须经过严谨全面的法律程序审批,方可进行事例取消。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事件极少发生。若被判定属于强奸犯罪行径,那么司法机构将会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的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的道德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强奸为严重暴力犯罪,不适用调解。即便受害者原谅,也无法免除刑事责任。但刑诉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受害者谅解可能影响量刑。此类案件通常由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公正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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