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离婚诉讼时监护人是谁签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精神病人离婚诉讼时监护人是谁签字 精神疾病患者离婚,其法定监护人通常是婚姻外亲友,如父母、成年子女等。若无或无法履行义务,经批准可由其他亲友担任。若都不行,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可能被指定为监护人。此时,监护人签字代表患者处理离婚诉讼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财产 精神疾病患者夫妇离婚处理财产需权衡多因素。若患者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配偶负责照料,财产分割会保障患者最低生活。若有夫妻共有财产,可能多分给患者,患者对家庭贡献大也会在分配时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精神病人离婚后的安置问题怎么解决 精神病患者离婚后的安置需全面考量。要确保其生理和医疗需求,若患者不能独立生活,可由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亲属不行则引入社会救助机构。财产分配应适度照顾患者权益,为其未来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精神病人离婚诉讼时,其监护人通常是其配偶之外的其他近亲属,比如父母、成年子女等。如果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由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如果上述人员都没有,那么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签字代表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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