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什么? |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根据法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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