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扣车多少天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类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在处理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对车辆进行扣押的最长时间限制可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不超过十五天;第二个阶段为三十五天;第三个阶段为六十五天;最后一个阶段则是在前述三个阶段基础上再延长一倍的时间。 除此之外,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发出的关于检验、鉴定结论的书面文件后,对此表达出明确的异议且同时向公安机关递交请求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那么在此种特殊情况之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及评估的次数上限将被设置为仅限于一次。 而重新检验、鉴定和评估所需的必要时间,将会与最初的检验、鉴定和评估所耗费的时间恰好相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扣押的时间间隔便会顺势延长一倍。 假如交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以上各时段超出扣押车辆的规定,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扣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一条 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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