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实施的某些危险驾驶行为,如:故意追逐竞速且情节恶劣者,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在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业务过程中,其机动车超负荷搭载乘客,或者实际行车速度严重超出了既定规范的,以及违反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规的,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危害到了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况,均可被视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在此基础上,若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样应按照本条款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另外,若以上所述的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应当依据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规定来确定罪名并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