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但是交警判我全责怎么办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交管部门作出裁定,认定您为事故唯一责任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您将应对受害方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承担全面且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
如您曾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责任限额,优先垫付应属于该范围之内的损失赔偿。 而对于超过保险赔付界限的款项,仍须由您自行负责承担。 若对此项责任认定存疑,您可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以期得到事故责任重新评判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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