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我们需注意到,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如有一方采用欺诈、恐吓等方式签订该合同,即代表着该合同并非在其真实意愿表达下达成的; (二)虚伪的心意交错,以至于损害国家、集体亦或是第三人的利益; (三)用合法的表现形态来掩饰实际上的非法目的; (四)对整个社会公众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五)我们需要注意到,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具备与其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民事行为能力; 以及(六)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严格规定。 这里提到的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也就是说,它仅仅是指那些尽管已经成立,却由于其内容上或形式上的违法性和对社会公益的破坏,从而被依法视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效合同的主要特征集中在: 1、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可皆因恶意串通,而损害到国家、集体亦或是第三人的利益。 3、如果有任何一方采用欺诈、恐吓等手段签订合同,则可能损害到国家的利益; 4、如果行为人和对方均以虚伪的意图而签署合同等其他类别的禁止条件。 总的说来,无效合同的存在将标志着: 1、其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这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对社会公益的破坏性影响。 2、其表现出未能履行的特性,意味着一旦订定了无效合同,当事人并不可以依据实际履行合同,而且也不必为未履行合同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成立之时便已失效且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一旦得到确认无效,也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得该协议从签订那天起到未来都无法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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