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倘若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行为已然造成了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侵害时,那么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乃是指那些尽管已经依法成立,但是由于严重缺乏应当具备的有效要素,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便不能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给予该等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上的无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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