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务无力偿还股东有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企业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存在的,这些实体需全权负担本公司所应对之债务。
在此过程中,股东会依其所交纳的注册资金或其购买的股票份额为上限,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然而,当股东出现以下几种状况时,他们便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首先,假如股东未能行使或未能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就必须在未缴纳的资本及其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倘若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此来逃避债务,并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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