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适用范围不同。
连带之债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多数人之债一般是按份之债。 (2)给付是否可分不同。 在连带之债,作为其标的的给付在性质上可以是可分的,也可以是不可分的。 但按份之债的标的给付必须是可分的。 (3)债的效力不同。 对于连带之债,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对于按份之债而言,各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 (4)各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内部追偿关系不同。 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4、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