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对于提存物有如何的规定? |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务人要按约定清偿务,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接受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存标的物,并且通知债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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