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不同之处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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