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倘若借贷行为并未订立书面借据,涉案当事人仍有可能凭借其它形式的证据材料来证明相应的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过。
这些证据类型不仅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书证,同时也包含了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各类电子数据等多元化的信息来源。
当事人可尝试提供诸如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言乃至录音录像等一系列证据来证实借款往来确实存在。
若当事人无法自主搜集到上述所需证据的话,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所获取的证据资料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即便借贷双方并无书面借据,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确存在,那么法院便可依据这些证据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