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能否变更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护权在特定的前提之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具有可能被改变的可能性。
例如,当监护者无法胜任其所肩负的监护义务、对被监护人的基本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者监护人本人的状况由于出现了重大变故而不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等情况时,监护权便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变更。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 若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现有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及权益维护产生了负面影响,相关人士有权依法向法院递交请求书,适时地变更监护权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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