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在男女双方婚姻分居期间,一方未能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承担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那么除了可以获得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补偿外,还可以主张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那么除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外,分居期间持续的,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