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有哪些常见的无效约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书中常出现的几类无效条款包括:
首先,部分协议内容规定一方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不能再次结婚,然而这一条款却限制了一方的人身自主权,因此是无效的; 其次,某些条款在协议中免除了一方对其孩子的监护责任,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有效的,即抚养费用由具有实际照顾能力的一方自行承担,而无需由另一方支付。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子女遭受严重疾病困扰,且直接监护方无法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时,便可藐视先前的协议条款,请求对方共同分担相关费用; 接下来是关于自愿放弃探望权的相关条款,尽管此类条款属于自愿行为,但需明白的是,探望权是一项寻求互动平衡的权利,并非只是一种单方面赋予的权利,同时它更是一种来自于家庭的责任感; 至于处分他人财产条款的签署,例如,虽然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父母名下,而非他们的名字下,以房屋拆迁为例,许多时候父母可能会给予口头承诺,之后房屋定会腾出来留给自己的孩子,然而在双方决定离婚的那个阶段,房子尚未最终交付或是并未完成必要的过户手续,因此他们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对该房产进行了处置,在这种情境下,这类协议必须经过父母的明确认同才能生效; 然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双方也可能在离婚协议中做出财产分配规定,让其中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需要提醒您的是,这类条款仅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第三方来说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举旨在防止夫妻俩合谋对第三方造成利益损失。 即便存在这样的条款,第三方仍然有权将双方都作为被告受理案件。 然而,当夫妇一方实际承担了债务之后,他(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法院出具的文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因此这样的条款对夫妇双方依然具有一定效力; 还有一则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某些协议条款竟然限制了继承权,约定在任意一方离婚后与异姓再婚所生的新生儿,无权享有对方财产的祖业继承权,这显然是不合规的,因为继承权只有在被继承人崩逝之后才能够启动,而且继承资格只能出自于被继承人自身的意志;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协议条款甚至命令离婚双方在离婚后不可再与其他异性生儿育女,这种限制生育权的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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