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可否追加第三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的程序中,一般来说并不允许增加新的参与方,即第三人。
这是因为,离婚纠纷通常牵涉到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分配上的问题,其紧密且复杂的人身性质及隐私特性使得此类诉讼无法轻易地引入其他参与者。 然而,在某些极个别的情形之下,例如当关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处置问题引发了所有权归属上的争议,而这些财产又与其他人产生关联时,此时有可能需要就此案情追加新的第三方当事人。 但是,这类情形的出现频率甚为罕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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