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证需准备哪些资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协议离婚所需资料,我们在此为您详细解答。
您需准备以下物品原件以及复印件用于办理: 1.提供结婚证书等能够证明您婚姻关系的文件; 2.个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3.由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各自提交2张尺寸为2英寸、近期拍摄并未经过其他修饰的单人半身正面彩色照片; 5.填写好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在正式办理之前,你们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请直接前往您们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建议亲自去办理,而不是委托他人代办。 其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对您们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最后,如果审核确认无误,他们将会给予登记。 至于具体流程,当您们完成上述步骤后,需要耐心等待30天的离婚冷静期。 此外,在期限过后,您们双方均需要回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同时注销原来的结婚证书。 在此期间内,双方都务必要保持冷静理智,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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