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需要双方到场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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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当夫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共同需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沟通与协商。 若在自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终结婚姻,都有权向该部门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期限届满之后的同一时间段内,即刻30天内,双方应该亲自莅临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的颁发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未能亲自办理,也需提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声明放弃此项权力,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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