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和老婆离婚该怎么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男方亦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能够就子女抚育以及财产分配诸议题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形下,双方可各自携带着有效之身份证明文件、户籍名册副本、结婚证书以及详尽的离婚协议前往任何一方当事人长期稳定居所在之户籍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倘若双方难以就上述各项事宜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之下,女方有权向其配偶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若被告时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址相异,则应由前者作为依归之法院受理。 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如认为双方间的婚姻基础已荡然无存,便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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