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是否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对于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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