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遇到欺诈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遇到欺诈行为时,有六种相应的解决方案供您选择: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尝试变更合同部分或全盘解除该合同。协商变更,意味着在原合同条款基础上,双方能就其中一些细节进行修订或者进行补充。而协商解除,则需要双方在合同有效期还未到期之际,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来提前结束合同的效力。虽然这些解决手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常常会遭到欺诈方的抵制,此时,受骗者应该考虑采用其他策略。其次,对于那些发现已签署的合同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并且对方有明显的欺诈行为的情况,可以选择不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受骗者应该暂停执行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例如暂缓支付款项,以避免造成财产的不可逆转的损失。第三,如果受骗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对方有明显的欺诈嫌疑,那么可以选择中止履行。在这个阶段,受骗者应该立即停止履行合同。第四,如果受骗者在合同履行之前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对方有明显的欺诈嫌疑,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又没有明确的仲裁协议,那么可以选择请求合同管理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受骗者可以向合同管理机构,也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他们对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该欺诈性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第五,如果受骗者在合同履行之前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并且对方有欺诈嫌疑,同时双方又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这个过程中,受骗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旦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就要尽快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证据、撰写起诉状等等;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会处置或者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那么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最后,如果受骗者发现欺诈方故意隐瞒财产,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欺诈方已经逃跑,那么受骗者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并尽可能地提供各种线索,帮助司法机关迅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从而挽回因为合同欺诈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规定办,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误差的3%为界,分别作不同处理:(1)如果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2)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情形包括: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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