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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装房重装算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装修任务延期交付问题,可采取如下策略进行解决:首先,可选择解除合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若出售方未能及时将房屋交付或购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屋款项,经由催告程序后,在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得到积极回应与执行的,那么一方当事人如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当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时,此规定不适用。若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未曾在此方面达成约定共识,则在对方当事人的催告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通常为三个月。若是对方当事人并未作出催告,那么解除权便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予以行使;否则,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即刻丧失。其次,可以考虑赔偿违约金。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那么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便可以参考以下通用公式来确认:若涉及到逾期付款的情况,应按照尚未支付的购屋款项总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所收取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对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是具有权威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一地段同等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进行参考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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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0:4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