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无任何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质量产生问题时,其赔偿标准如下:首先,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满足交付使用的相关要求,或是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严格检查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标,则购买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向开发商索赔相应损失;其次,当房屋质量问题对购买者的日常使用与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购买者同样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并寻求相应的赔偿;最后,若所交付之房屋存在各种程度不等的瑕疵,但仍可进行修复处理,那么在相关产品的保质期限之内,开发商负有履行修复义务的职责,如未能进行修复,购买者亦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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