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变保障房能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保证性商品住房与合同中约定的住宅交付日期之间尚未达到5年期限之内的,该住宅不得进行上市转让或者转化为普通商品房,但是已经购买并享有此类权益的家庭是有权利向所在城市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出回购申请的。
2.当保证性商品住房自合同中约定的住宅交付日期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5年的时间,并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处理该房产: (1)如果希望将该房产进行上市转让或者转化为普通商品房,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其中,上市交易指导价需按照当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公布的标准执行。 (2)如果希望将该房产交还给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进行回购,那么在得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批准后,回购价格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回购价格=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同样地,上市交易指导价也需按照当时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公布的标准执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税费。
法律依据: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机构进行回购。第二十二条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购房人如需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届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比例为本办法第十八条确定的优惠比例。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优先回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回购及上市转让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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