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定金以外怎么多收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对于预付款的最高限额有着明确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提到了预付款的担保功能,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为彼此设定定金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定金合同自实际支付定金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 然而,总的来看,定金的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将不会发挥预付款应有的效用。实际支付的定金如果高于或低于约定的额度,都将被视为对原定预付款金额的变更。 第五百八十七条详细阐述了预付款的罚则。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预付款应当被抵扣为价款或者予以退还。而当支付预付款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债务或者履行的行为与约定不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时,他将失去要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同样地,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若未能履行其债务或者履行的行为与约定不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那么他就必须向支付预付款的一方双倍返还预付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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