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购房子的定金多久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规规定,针对购房定金缴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首先,若卖方在向买方提供了已认购房屋后未经买方许可擅自将该房产转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最终未能按照预定计划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那么卖方必须以双倍金额的形式向买方偿还其所支付的所有购房定金; 其次,若买卖双方在协商并正式确定合同及其各项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时,因为对某些重要条款无法取得共识且对整个合同条款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签约的,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卖方需无条件地将买方所支付的全部购房定金予以全额退回; 最后,若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的价格、面积以及数量等关键要素尚未进行明确约定或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并且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卖方也需要将买方所支付的购房定金如数归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