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空闲地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不动产如房屋以及土地等均属于无形财产,因此在涉及此类标的物的诉讼案件中,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应由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无法对此进行更改。关于不动产诉讼方面,由位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规定,始终都是全球各国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因此,当涉及到房屋或土地的纷争时,必须向房屋或土地所处地点的相应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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