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沧新亚太交房延期有赔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付房屋,则视为构成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条款向其索偿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发出的催促通知后三个月内仍未按期履行交房义务且无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购房者即可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由开发商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费用。反之,如果开发商能够在接到购房者催促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按时交付房屋,虽然购房者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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