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阳交房延期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范,对于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依照承诺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形,在经过法定催告程序并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后,若双方仍然未能履行各自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了其他协议或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对此类情况并无具体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未就此进行任何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该权利。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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