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多久免责期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产达90日之处理办法的规则(一):若某一方当事人未能适时且充分地履行其最主要的责任义务-即房屋的交付事宜-且自接到催促警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见任何实质性行动,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的界定并无模糊之处,该解释明确指出,如卖方因种种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误,且在经受催促后仍未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采取积极措施,那么作为交易双方中的任一方,均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此种情况并不适用上述规则。规则(二):针对延期交付房产达90日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考量因素在于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免遭侵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卖方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实际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约定,一旦对方违约,是需按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特定金额的违约金,还是约定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规则(三):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规则,即在90天以内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然而一旦超出此时间段,即90天以上,则违约金额度将大幅增加。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作出的专门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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